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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食品行业协会章程2021新版
发布日期:2021/04/02

太仓市食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太仓市食品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本市食品生产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单位性质为社会团体。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以来的一系列重要精神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服务为根本宗旨,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推进企业诚信自律和品牌战略的实施,规范本市食品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积极推动太仓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太仓市民政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上海东路199号9号楼5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行业调研、行业统计、岗位培训、技术交流、信息服务、出版刊物、会展招商、品牌推介、中介咨询、行业内的资质评定、行业标准制定、公信证明,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团体及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科研,以及与食品生产相关的,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三)有加入本会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提出初审意见;
(三)经理事会或会长联席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7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热心于食品协会工作和活动;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选举和罢免副会长、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7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附属机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五条  本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太仓市食品行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太仓市食品行业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本社会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九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协会正常开展工作必要的其他开支。
(四)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25日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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